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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所购房屋加上配偶的名字,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李明和周芳在2012年5月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并结为夫妻。婚前,周芳已经用自己的积蓄全款买下了两套位于繁华地段的公寓,并将其登记在自己名下。结婚时,李明提出希望在这些房产的登记上加上自己的名字,周芳同意了,随后房产被登记为他们共同拥有。但是,由于婚前双方了解不足,婚后沟通不畅,他们因性格差异和家庭琐事逐渐产生了矛盾,感情关系日益紧张。到了2017年,李明向法院提出离婚,并要求对登记在两人名下的两套公寓进行财产分割。在诉讼中,李明主张自己对家庭的贡献较大,而周芳没有稳定工作,对家庭没有经济贡献。他认为这两套公寓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法院判决自己获得60%的产权份额,考虑到对女方和孩子的照顾原则。

周芳则辩称,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实际上是她的房产出租收入,而李明经常换工作,情绪不稳定,经常提出离婚,对家庭并无实质性贡献。她认为,房产是自己婚前购买的,虽然登记在两人名下,但主要是由于政策限制无法仅登记个人名下,因此房产应视为她的个人财产,不应进行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析

涉案的两套公寓虽然登记为双方共有,可以视为周芳有赠与的意图,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然而,即使周芳有赠与房产的行为,也不意味着李明就自动获得了一半的产权份额。在分割财产时,法院需要考虑购房合同的签订、购房款项的支付、税费的缴纳等具体情况,评估双方对房产来源的贡献大小,以及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可以判决周芳享有75%的份额,李明享有25%的份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夫妻离婚时,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公平合理。婚前个人财产,除非有明确的赠与行为,否则不应视为共同财产。同时,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应综合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财产的来源和性质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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