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财产房屋的状态发生变化,如何确定离婚后财产纠纷的管辖法院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03年x月x日魏某与颜某在美国登记结婚。2009年2月,以颜某名义购买了位于浙江省嘉兴市××镇××幢××室房屋,此后该房屋登记在颜某一人名下。2016年x月x日,魏某与颜某离婚,但未对本案诉争房屋进行分割。魏某住上海,颜某住南京市秦淮区。魏某于2020年x月x日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令嘉兴市××镇××幢××室房屋的产权的二分之一归魏某所有。2021年x月x日,魏某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支付嘉兴市××镇××幢××室房屋价值的二分之一(房屋价值按司法评估确定的房屋市场价值为准)”
【刘颖新律师评析】
尽管主要财产状态发生变化,但案件的审理涉及房屋的原所有权取得、交易变更等情况,由案涉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
本案系离婚后财产分割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魏某、颜某已经离婚,双方均居住在国外,魏某起诉请求判令嘉兴市××镇××幢××室房屋的产权的二分之一归魏某所有,尽管在诉讼过程中,因案涉房屋已经出售,魏某将诉请变更为判令支付所涉房屋市场价值的二分之一,但是本案的审理,涉及到嘉兴市××镇××幢××室房屋的原所有权取得、交易变更等情况,由案涉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审理更有利于查明事实,故本案应由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十七条 已经离婚的中国公民,双方均定居国外,仅就国内财产分割提起诉讼的,由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例可进一步解读为离婚后财产纠纷中,主要财产状态发生变化不影响管辖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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