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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析出,剩余遗产均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李先生与孙女士育有一子一女,儿子李浩与女儿李悦。李先生于2010年意外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李先生与孙女士共同拥有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W号V室的房产成为继承争议的焦点。该房产登记在李先生名下,但购房款中有部分来源于孙女士的婚前财产。

庭审中,孙女士提出该房产虽登记在李先生名下,但实际上是夫妻共同财产,且其中部分购房款系其婚前积蓄,应作为她的个人财产先行析出。李浩和李悦则认为房产既已登记在李先生名下,就应全部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继承案件中的关键问题。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特别约定外,均属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虽房产登记在李先生名下,但考虑到购房款的来源及婚姻关系的持续性,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遗产时,应先将属于孙女士的个人财产部分析出,剩余部分再作为李先生的遗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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