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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在儿子儿媳名下的别墅之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老李经营着一个竹木家具加工厂,长子小明夫妇都在加工厂里帮忙,由老李发工资。老李还有一个正在读研究生的小儿子。

2023年上半年,小明夫妇与老李商量,在市区买房以方便孩子在市区上学,老李欣然同意。不久后,小明夫妇便看中了市区一幢建筑面积800多平方米的豪宅,房价1000万元。老李支付了全部购房款和手续费,豪宅登记在小明夫妇名下。之后,小明夫妇用该套豪宅作抵押,从银行贷款了500万元,给老李用于经营竹木家具加工厂,贷款利息都是老李支付。

豪宅刚买了不到两年,小明的妻子向法院起诉,要与小明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老李也随即一纸诉状起诉小明夫妇,要求归还借款1100万元,并提供儿子小明书写的两份借条作为证据。

儿子小明对借款表示认可,但小明的妻子却不认可。小明的妻子表示,自己没有巨额收入,不可能借钱购买价格如此之高的房屋,承担如此巨大的债务风险,而且,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在传统习惯中默认系赠与行为,要求子女一方对赠与负举证义务是不合理的。

老李则表示,这个豪宅其实是自己买的,因为考虑到孙子上学的问题,所以登记在小明夫妇名下。自己有两个儿子,他对两个儿子都是公平的,小儿子即将研究生毕业,自己也不是大富豪,不可能不顾小儿子而单独为大儿子买豪宅。而且,买房的钱也是自己东拼西凑出来的,这从他后续又用这套豪宅抵押贷款也可以看出来。他曾经叫过小明的妻子在借条上签字,但其一直未签字,因为都是一家人,也就没有再坚持。

刘颖新律师评析

老李为小明夫妇出资购房,不能当然视为赠与,本案也没有证据证明老李有赠与的意思表示。老李共育有两子,且均已成年,其不顾次子而单独赠与长子夫妇巨额财产显然不符合常理,而且双方都确认在此之前,老李从未有过向小明夫妇赠与大额财产的先例。同时,考虑到购房款大部分是汇入小明的妻子账户,小明的妻子对购房款来源于老李是知情的,且款项用于购房和家庭生活支出,认定由小明夫妇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