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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房产纠葛:婚前房产变售共购新房,离婚分割引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张三与李四是一对再婚夫妻,各自在婚前均拥有一套房产。婚后,为了改善居住环境,两人决定卖掉各自婚前房产,共同购买一套大平层作为新居,并登记在双方名下。然而,好景不长,几年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决定离婚。在分割财产时,张三提出新居虽为共同购买,但应考虑各自婚前房产的出售贡献,主张按比例分割;李四则认为既已登记为共同共有,应平均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涉及再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复杂分割问题。双方婚前房产的出售款用于共同购买新居,这一行为本身即体现了双方对新居的共同贡献。尽管张三提出按出售贡献比例分割,但考虑到新居已登记为共同共有,且婚姻期间双方共同居住、共同维护,法院更可能倾向于认定其为完全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当然,具体比例还需根据双方贡献大小、婚姻期间的生活状况等因素综合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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