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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出资买房,离婚后应该归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李雷与韩梅梅是一对大学情侣,毕业后共同奋斗,于2016年在S市购买了一套小户型作为婚房,虽然房产证上只写了李雷的名字,但购房款全部由两人共同积攒。婚后几年,两人因职业发展方向不同,矛盾逐渐加深,最终决定离婚。韩梅梅主张婚房虽未登记其名,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分;而李雷则认为房产证上仅自己一人名字,应归其个人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在本案中,婚房虽仅登记在李雷名下,但购房款来源于双方共同积蓄,这构成了事实上的共同出资。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婚房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无论是否登记在双方名下。在分割时,法院将依据公平原则,考虑双方贡献、婚姻期间的生活状况及子女抚养情况等因素,作出合理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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