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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夫妻别墅分割:借款购房背后的产权谜团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张伟与张丽于2015年结婚,婚后共同创业,积累了一定财富。2018年,他们使用夫妻共同积蓄及张伟父母的部分借款,在N市繁华地段购买了一套别墅,登记在张伟名下。随着企业规模扩大,张伟因工作繁忙,忽略了家庭,导致夫妻关系紧张。2024年,张丽提出离婚,并要求对别墅进行分割,张伟则认为别墅系其父母借款资助购买,应视为其个人财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别墅虽登记在张伟名下,但考虑到购房资金主要来源于夫妻共同积蓄及张伟父母的借款(若借款已转化为购房款,则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一部分),该别墅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法院会评估别墅当前价值,并考虑借款偿还情况、双方对家庭及企业的贡献等因素。张伟父母若主张债权,可另案处理,但不影响别墅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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