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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房变共有?离婚时房产归属引争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李明与赵敏于2008年步入婚姻殿堂,婚后不久,赵敏的父母赠予二人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公寓作为新婚礼物,并明确表示该公寓仅赠予赵敏个人。然而,在办理房产证时,因双方感情深厚,应李明要求,也登记了李明的名字,但未注明份额。几年后,随着双方事业发展,积累了更多财富,但也因工作压力和沟通不畅,感情出现裂痕。2022年,赵敏提出离婚,并要求确认公寓为其个人财产,李明则主张公寓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分。

刘颖新律师评议】

 

 

尽管公寓最初由赵敏父母赠予赵敏个人,但房产证上同时登记了李明与赵敏的名字,这通常被视为对赠与行为的变更,即将公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然而,考虑到赠与时的初衷及未明确份额的登记情况,法院在处理时可能会综合考量双方贡献、婚姻期间的经济状况以及赠与人的真实意图。赵敏若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赠与时的单独赠与意图,或双方存在书面协议明确公寓归属,将有助于其主张。最终,法院将根据公平原则,结合证据作出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