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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由一方出资购房的房产离婚后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王某通过首付购买了一套房产,产权登记在王某名下。6月份经介绍与李某相识,两人于2021年12月登记结婚,结婚后双方共同还房贷。2023年5月王某起诉离婚,理由是夫妻感情破裂,要求法院确认婚前购房为个人财产。庭审中,李某同意离婚,但辩称该房产由双方共同还贷,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中,王某婚后取得房产证,并不意味着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财产权益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就已经取得,婚后的房屋所有权是婚前的债权转化而来。所以判决房屋产权归登记方王某所有;至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部分及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由产权登记方王某对李某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而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王某的个人债务。

【律师提醒】

1、如果房屋系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买,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2、如果房屋系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买,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则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共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3、如果房屋系一方婚前支付首付购买,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的,婚后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有证据表明双方是以结婚、长期共同生活使用为目的购房,原则上房屋应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但非出资方证明该房产属于赠与的除外。

4、如果房屋系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买,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认定为登记权利人的个人财产。

5、如果房屋系婚前一方全额出资购买,在婚后将原本登记在一人名下的房屋,变更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一般应视为对另一方配偶的房屋份额赠与,该房屋即从原本的夫妻个人财产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