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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赠房明赠一方,个人财产免受债务侵扰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小张与小王于2010年相识相恋,并于次年登记结婚。婚后,小张的父母出资为两人购买了一套位于郊区的房产(以下简称“父母赠房”),登记在小张名下,但明确表示仅赠与小张个人。2020年,小张因投资失败,负债累累,债权人申请法院执行该房产以清偿债务。小王主张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保护其份额免受执行。

刘颖新律师评价】

 

 

根据法律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中,父母赠房虽在婚后取得,但明确表示仅赠与小张,因此该房产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不应用于清偿其个人债务,小王的主张不成立。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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