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保护权益,海景房归属不受前夫债务影响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刘先生与林女士于1990年结婚,育有一子小刘。婚后,两人共同经营一家餐馆,积累了一定财富。2003年,两人用餐馆收益购买了一套海景房(以下简称“海景房”),登记在刘先生名下。2018年,因感情破裂,刘先生与林女士协议离婚,约定海景房归林女士所有,但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离婚后,刘先生因个人债务问题,债权人申请法院查封并拍卖海景房。
【刘颖新律师评价】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刘先生与林女士在离婚时已就海景房的归属达成协议,虽未办理过户手续,但不影响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效力。因此,海景房应视为林女士的个人财产,不应被用于清偿刘先生的个人债务。林女士有权请求法院解除对该房产的查封,并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条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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