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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房继承引争议,夫妻共同财产权明晰定纷止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老张与王女士于2000年步入婚姻殿堂,老张系初婚,而王女士则是再婚,并带有一子小王。婚后,两人共同奋斗,于2010年购买了一套位于市区的三居室(以下简称“婚房”),登记在老张名下。2021年,老张不幸因病去世,未留下遗嘱。随后,老张的兄弟姐妹对婚房的继承权提出异议,认为婚房应属于老张的个人财产,他们有权继承部分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价】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非另有约定,双方共同取得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婚房虽登记在老张名下,但系婚后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老张去世后,其遗产部分仅涉及婚房的一半产权,剩余一半本就属于王女士所有。因此,老张的兄弟姐妹无权直接继承整套房产,其继承权应仅限于老张所持有的那一半产权份额。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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