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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区房分割起波澜,离婚协议保障女方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李先生与赵女士于1995年结为连理,婚后育有一女小李。2008年,李先生以个人名义购买了一套学区房(以下简称“学区房”),登记在自己名下,但购房款部分来源于夫妻共同积蓄及赵女士的娘家资助。2022年,因夫妻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并就财产分割达成一致:学区房归李先生所有,但李先生需向赵女士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款。然而,离婚后李先生未按时支付补偿款,赵女士遂提起诉讼。

刘颖新律师评价】

 

 

即便学区房登记在李先生个人名下,但鉴于购房款部分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及赵女士的娘家资助,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协议中双方对学区房的分割及补偿款支付达成的约定,具有法律约束力。李先生未按时履行协议义务,赵女士有权依据协议内容提起诉讼,要求李先生支付补偿款并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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