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假别墅管理陷纠纷,协议违约追责维护家庭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刘先生与孙女士于2012年登记结婚,婚后未育有子女。2018年,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海边的度假别墅(以下简称“度假别墅”),登记在双方名下。2023年,因工作调动,刘先生需长期在国外居住,遂与孙女士签订《财产管理协议书》,约定度假别墅由孙女士全权管理并出租,所得租金用于家庭开支及孙女士的个人生活费用。然而,刘先生在国外期间,发现孙女士将部分租金私自挪用,未用于家庭开支。
【刘颖新律师评价】
夫妻双方可以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管理、使用等事项进行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本案中,《财产管理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孙女士应按照协议约定管理度假别墅并合理使用租金。私自挪用租金的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刘先生有权要求孙女士返还挪用部分并承担相应责任。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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