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墅抵押引风波,夫妻共同财产权需共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张先生与林女士于2005年结为连理,两人均系初婚。婚后,他们共同经营一家小型企业,并于2015年用积蓄购买了一处位于市郊的别墅(以下简称“别墅”),登记在张先生名下。然而,随着企业经营不善,张先生瞒着林女士私下将别墅抵押给银行以获取贷款,用于企业周转。林女士得知后,担心别墅被银行收回,遂寻求法律帮助。
【刘颖新律师评价】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处分共同财产。本案中,张先生未经林女士同意,私自将共同所有的别墅抵押,其行为侵犯了林女士的财产权。林女士有权要求银行撤销抵押权或寻求其他法律途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三)知识产权的收益;……(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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