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区房贷款成难题,夫妻共同债务需共担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李女士与王先生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为了给孩子提供更好的教育环境,两人决定购买学区房(以下简称“学区房”),并约定由王先生作为主贷人向银行贷款,而李女士则负责日常生活开销及部分还贷。然而,几年后,王先生因个人原因突然失踪,留下巨额贷款未还。银行遂向李女士追讨贷款,李女士感到无助并咨询律师。
【刘颖新律师评价】
虽然学区房贷款以王先生名义申请,但考虑到贷款用途系为夫妻共同生活(即购买学区房供孩子上学),且李女士也承担了部分还贷责任,该贷款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王先生失踪后,李女士作为共同债务人,有义务继续偿还贷款,但同时也有权向法院申请宣告王先生失踪或死亡,以便处理后续事宜。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