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赠与非经配偶同意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老李与赵女士于2008年8月8日结为连理,二人均系初婚,婚后未育有子女。老李婚前拥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公寓(以下简称“婚前公寓”),登记在老李名下。随着家庭财富的增长,2015年,两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别墅(以下简称“婚后别墅”),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2021年,老李因病去世,生前未留下遗嘱。赵女士发现老李私下与一朋友小李签订了一份《财产赠与协议》,将婚后别墅的一半产权赠与小李,但此协议未经赵女士同意,也未办理过户手续。
【律师评价】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理权,但涉及重大财产处分时,应经双方协商一致。本案中,老李单方面将婚后共同财产——别墅的一半赠与他人的行为,未经配偶赵女士同意,侵犯了赵女士的财产权益,该赠与行为应认定为无效。赵女士有权要求确认该赠与协议无效,并保护其在婚后别墅中的合法权益。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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