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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伴侣照料送终,能否继承同居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胡老太与郑老汉同居生活十余年,虽未办理婚姻登记,但在郑老汉生前,尤其是生病期间悉心照顾其日常生活起居,并在郑老汉病危通知书家属栏签字。郑老汉因病去世后,其儿子郑某将胡老太诉至法院,要求胡老太搬离其与郑老汉生前共同居住的房屋。

2006年初,时年51岁的郑老汉与前妻离婚,郑某当时已经成年。离婚后,郑老汉自2008年3月便与胡老太同居共同生活,但由于子女等原因未办理婚姻登记。2009年12月,郑老汉购买商品房一套,与胡老太共同居住,房屋产权证载明权利人为郑老汉一人。

2010年初,郑老汉患尿毒症,平时生活、看病等皆由胡老太照顾,医院开具的手术通知书等相关文书的家属一栏,亦由胡老太签字。2021年初,郑老汉因病去世,因胡老太另无居所,一直居住该房屋内。  

2021年5月,郑某到不动产中心办理该房屋的变更登记手续。在不动产中心关于继承问题的谈话中,郑某陈述郑老汉生前未留有遗嘱,其为郑老汉的唯一继承人,该房屋非共有财产,其享有该房屋100%份额。后该房屋变更至郑某名下。2023年初,郑某以所有权人身份要求胡老太搬离该房屋,双方由此涉诉。

【刘颖新律师评析】

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因胡老太与郑某的父亲形成同居关系,案涉房屋系郑老汉与胡老太同居期间取得,依法应当认定为共同所有。郑某在郑老汉病故后,私自到不动产登记部门更改案涉房屋的产权登记,不能改变房屋所有权的性质。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胡老太与郑老汉共同生活十余年,同居期间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且对郑老汉生活、看病倾注了全身心的照顾和护理,依法应适当分得部分遗产份额。虽然郑某对郑老汉的遗产享有法定继承权,但因胡老太对案涉房屋的共有性质和自身的继承份额,在共有房屋没有实体分割的情形下,郑某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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