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领域Specialized field

联系我们Contact Us

了解更多我们的详细信息,请致电136 7129 5837

或给我们留言在线留言

非婚同居财产纷争终局:法院或认定刘老太与张老汉房产共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王阿姨与赵伯伯共同生活近二十年,虽未领取结婚证,但两人感情深厚,共同抚养了赵伯伯的孙子小赵。赵伯伯生前拥有一套位于市中心的老宅,产权证上仅登记了赵伯伯的名字。赵伯伯晚年因病卧床,王阿姨不离不弃,悉心照料直至其去世。赵伯伯过世后,小赵以唯一继承人的身份要求王阿姨搬离老宅,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法院调查发现,该老宅虽在赵伯伯名下,但购房款中有部分来源于王阿姨的积蓄,且多年来王阿姨与赵伯伯共同对房屋进行了修缮和装修。此外,王阿姨在小赵成长过程中也承担了重要的抚养责任。

【律师评议】

 

 

在非婚同居关系中,对于共同财产的认定应综合考虑双方的经济贡献、生活安排及情感依赖等因素。本案中,王阿姨不仅在经济上对老宅有所投入,更在情感上给予了赵伯伯及小赵极大的支持。根据公平原则及照顾无过错方原则,王阿姨应被视为老宅的共有人之一,并享有相应的居住权和使用权。小赵作为赵伯伯的法定继承人,虽有权继承遗产,但不得侵犯王阿姨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零八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