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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代持协议显效力,法院判定房产非夫妻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孙女士为儿子小孙购置了一套婚房,并全额支付了购房款。为避免将来可能出现的婚姻风险,孙女士与小孙签订了《产权代持协议》,约定房屋虽登记在小孙名下,但实际归孙女士所有。后小孙与陈某结婚,陈某对此代持协议并不知情。多年后,小孙与陈某因感情破裂离婚,陈某要求分割婚房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刘颖新律师观点】

 

 

本案中,《产权代持协议》虽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但因其涉及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潜在排除,需考虑是否违反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及公序良俗原则。若法院认定该协议有效,则孙女士可依据协议主张房屋所有权;若认定无效,则房屋可能被视为小孙的婚前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此外,陈某作为善意第三人,其权益亦应得到合理保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在涉及家庭财产代持时,应充分考虑法律风险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特别是当涉及子女婚姻等敏感问题时,更应谨慎处理,避免因代持协议而引发不必要的家庭矛盾和法律纠纷。同时,加强家庭成员之间的沟通与理解,共同维护家庭和谐与稳定。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