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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学区房加名争议落幕,父子协商达成和解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赵先生为儿子小赵出资购买了一套学区房,因限购政策原因,房屋登记在小赵名下。后小赵与刘女士结婚,并在婚后未告知赵先生的情况下,将房屋加上了刘女士的名字,变更为共同共有。几年后,赵先生得知此事,认为小赵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权益,遂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自己对房屋的所有权,并要求小赵、刘女士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律师分析】

 

 

本案中,赵先生虽为实际出资人,但房屋登记在小赵名下,且未明确约定为代持关系。小赵在婚后擅自将房屋变更为共同共有的行为,虽可能构成对赵先生出资权益的侵害,但并不直接影响房屋产权的登记效力。赵先生需通过诉讼方式,证明双方存在代持或借款购房的约定,并据此主张相应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四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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