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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出资购房终获胜,女儿婚变后产权归原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张某夫妇为支持女儿小李购房,全额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市中心的公寓。购房合同及产权证均登记在小李名下。数年后,小李与王某结婚,并在婚后签订了一份《夫妻财产协议》,将公寓列为夫妻共同财产。后因感情破裂,小李与王某离婚,张某夫妇拿出多年前与小李签订的《产权代持协议》,要求确认公寓实际归自己所有,并请求小李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手续。

刘颖新律师点评】

 

 

根据《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物权变动的规定,产权登记具有公示公信效力。张某夫妇虽主张存在产权代持关系,但仅凭《产权代持协议》难以直接推翻产权登记的效力。除非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代持关系的真实性及购房资金来源等关键信息,否则难以直接要求将房屋产权变更至自己名下。此外,小李在婚姻存续期间将房产列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亦可能构成对张某夫妇权益的潜在侵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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