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概述:
赵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共同拥有一套房产。赵某在未征得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房产出售给第三人张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李某得知后,将赵某及张某诉至法院,要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恢复房产原状。
法律适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一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中,赵某作为共有房产的共有人之一,未经配偶李某同意擅自出售房产,侵犯了李某的共有权。同时,若张某在购买时明知赵某无权单独处分该房产而仍与其交易,则可能构成恶意串通。因此,法院应依法确认买卖合同无效,并判决恢复房产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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