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婚后办证,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万某与程某是夫妻。被执行人万某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过程中被裁定将其名下的一处房产拍卖,程某提出异议,称案涉房屋系与万某婚姻存续期间所购是夫妻共同财产,万某所负债务系个人债务,要求确认法院对执行标的房屋享有50%共有份额。对于案涉房产,万某一方在万某结婚前已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与妻子程某结婚后万某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了不动产权证,案涉房产登记的权利人是万某,共有情况为单独所有。万某称:房子婚前就已经由我和父亲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虽然婚后我父亲又给我剩余的购房款后才办理了不动产权证,但房产登记权利人和你说好只有我一人,怎么现在又说房子得算你一半了,双方争执不下。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中,万某在婚前购买房产并支付一定房款,同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应认定案涉房屋属于万某的个人财产。
虽然在婚后才取得了案涉房产的物权:但婚后办理不动产权证是婚前购房的后续必然行为,不能改变万某在婚前已取得房产的事实,也不能单纯把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时间作为判断案涉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因此,对异议人(案外人)程某的异议请求不应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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