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后 共同修建的无房屋产权证明的农村自建房归谁所有?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贾某与任某原是一对二婚夫妻,二人于2015年在贾某农村老家的宅基地上修建了一栋三层楼的砖混结构住房,但未办理审批手续,也无房屋产权证明。2023年,贾某与任某夫妻感情不合,最终以离婚收场,但未对农村老家修建的房屋进行处理。二人离婚后,贾某居住在农村老家的自建房中,但以已离婚为由,不准任某再居住在该房屋内。“房子是我们结婚时一起修建的,凭什么他能住而我不能住?”任某对贾某的做法很不满,二人为房子的居住问题多次产生矛盾,任某也于2024年4月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其享有案涉自建房50%的使用权和居住权。审理过程中,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贾某补偿任某5万元,任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刘颖新律师评析】
农村自建房不同于城市商品房,由于农村土地属于村民集体所有,房屋的转让受到限制,且根据“一户一宅”的规定,农村自建房需要以“户”为单位审批建造,故其权属的认定可能涉及多个家庭成员。有些自建房只有夫妻两个人建造,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些自建房是由父母与子女共同建造,则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当农村自建房没有审批手续,没有产权登记证明等时,其权属是不明确的,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谁。但是当夫妻已经离婚后,共有的基础已经不存在了,一方主张分割,此时可以对房屋的使用权进行分割的。本案中,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贾某补偿任某5万元,任某放弃自建房的使用权,是案结事了的最好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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