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以遗嘱处分夫妻共有房产,有效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余某与裴某是一对再婚夫妻,裴某与前妻生育的未成年女儿余某1在双方登记结婚后随二人共同生活。2004年,余某、裴某夫妻共同购买了一处房屋并登记。2018年至2019年间,裴某因患病多次住院治疗,入院记录及出院记录均载明其神志正常。2019年7月,裴某在住院期间立下遗嘱一份,写明案涉房屋所有权归其与前妻所生的女儿余某1所有,并由裴某本人和二名见证人签名确认及注明日期。不久裴某病故。余某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办理房屋产权变更,但因房产共有人未能协商一致而无法办理,遂诉请法院确认共有房产份额。
【刘颖新律师评析】
公民可以依法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裴某所立遗嘱系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具体日期,当时意识清晰,行头虽未书写“遗嘱”二字,但内容体现了具体财产归谁所有,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可以认定该字据为自书遗嘱。因案涉房屋属裴某、余某夫妻共有财产,双方未约定各自享有的份额,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各享有一半。在未有约定的情况下,裴某所立遗嘱将夫妻财产全部处分,则该遗嘱仅处分自己的部分有效,处分配偶的部分无效。因此,案涉房屋应当由余某、余某1各享有一半的份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1153条规定,夫妻共有财产除有约定外,遗产分割时应先将共有财产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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