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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夫妻拆迁安置房产该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齐某想和丈夫离婚,家中有两处房产,一套是夫妻婚后购买的一处房改房,还有一处是拆迁安置房,拆迁前是婆婆在农村的房子,拆迁后共回迁安置了170平方米房屋,因为魏大姐夫妻俩没有去摇经济适用房,且房改房的面积不足,所以拆迁办补偿她丈夫50平方米房屋,其余120平方米系她婆婆的财产。齐某认为,拆迁办补偿她丈夫50平方米的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她能否分得25平方米?

【刘颖新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首先,案涉房产系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且登记在们他们夫妻俩人名下,肯定是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由齐某夫妻俩平分。

其次,关于拆迁安置中50平方米的房产,要分两种情况,如果根据齐某所说,是因为夫妻俩没有去摇经济适用房,且房改房的面积不足,拆迁办补偿她丈夫50平方米房子,那这50平方米房子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离婚的话,齐某应分得25平方米。如果是根据当地村民村规,齐某丈夫的户口在村里,拆迁办指定这50平方米房屋是齐某丈夫一个人所有的,有可能魏大姐不能分得其中的25平方米房子。

另外,根据法律规定,齐某在离婚案件中不能处理拆迁安置房,要先离婚,离婚后,齐某再另行提起诉讼,案由为分家析产,才能处理拆迁安置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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