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子女离婚后房子应该归谁?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黎某和武某婚后感情不和,向法院起诉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对于一套房屋的权属争吵不下。武某主张该案涉房屋属于自己的婚前财产,黎某答辩称,该案涉房屋系自己母亲支付首付款,随后黎某以自己名义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并偿还。以武某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是因为武某可以享受员工优惠价。
刘颖新律师评析
通常情况下,在子女结婚前购房的,除非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否则一般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
本案中,黎某的母亲所支付的房屋的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对黎某的赠与,因此,在分割房产时,该部分出资属于黎某个人所有。对于婚后夫妻双方的出资和共同偿还银行贷款,都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黎某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利息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对于判决离婚后剩余的房贷,一般情况是房产判给谁就由谁来负担。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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