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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房产加名,可以反悔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邹某与赵某于2007年登记结婚,2012年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2013年邹某起诉要求与赵某离婚。在诉讼过程中,邹某提交了一份于2011年11月30日双方签订的《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赵某婚前以个人名义购买的房子由赵某及邹某共同共有,各享有百分之五十的产权,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现邹某主张要求分割该套房产。赵某则主张在房屋未过户的情况下,有权撤销赠与。

 

刘颖新律师评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之规定,因本案争议房产的产权还属于赵某名下,并未进行变更登记,赵某可以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对赠与进行撤销,故《房屋产权共有协议书》中关于邹某享有百分之五十产权的约定尚未生效。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6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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