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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作为婚前夫妻共同财产确未进行产权登记,离婚后该怎么处置?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高某于2012年与范某约定购买其位于绿园区迎宾路的某房屋,因开发商原因,房屋产权未办理完毕,不能进行更名,高某在购房款中扣留1万元待房产更名后支付。范某同日交付房屋,高某入住至今。2020年末可办理不动产权证时,出现新问题。该房屋系范某与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属夫妻共有财产,而二人离婚判决书上未标注房屋产权归属,李某拒不配合更名过户,高某遂将范某与李某诉至法院。李某辩称不知情,合同应无效。

 

刘颖新律师评析】

从房产买卖的过程来看,虽然在最初签订购房协议时存在房屋产权未办理完毕不能更名的情况,但范某交付了房屋,高某入住多年。这一行为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交易的实际履行。

在产权归属方面,尽管房屋是范某与李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有财产,且离婚判决未明确房屋产权归属,但通过李某多年未对房屋提出异议以及与范某的通话录音等证据,推断出李某实际上知晓并同意房屋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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