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以欺诈手段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应承担什么责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唐、宋二人系夫妻关系,共有房屋登记在唐某名下,未登记共有人。唐某隐瞒配偶真实情况,由案外人阮某以宋某名义签署《同意出售证明》,将房屋出售给冷某。之后宋某提起确权诉讼,经生效文书确认并经强制执行办理了案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唐、宋按份共有,各占50%),导致唐某与冷某未能办理房屋过户登记,网签合同亦被撤销。冷某诉称唐某隐瞒房屋共有权人事实真相,行为构成欺诈,诉请判令撤销房屋买卖合同,唐某赔偿房屋差价损失。法院认为,唐某故意隐瞒配偶情况,由他人冒充共有人签署《同意出售证明》,最终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构成欺诈。法院结合冷某在网签合同被撤销前已知晓相关情况等事实,判令唐某赔偿冷某房屋差价损失98万元。
【刘颖新律师评析】
在这个案例中,关键问题在于唐某未经配偶宋某同意,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屋,并且采取了不正当手段隐瞒共有人情况。
首先,从法律角度来看,夫妻共有房屋的处分通常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同意。唐某的单方面出售行为本身就存在法律瑕疵。
其次,唐某让案外人阮某冒充宋某签署《同意出售证明》,这种欺诈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合同交易的基本准则。
冷某在交易过程中,虽然最终未能成功完成房屋过户,但在网签合同被撤销前已知晓相关情况。法院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了各方的责任和实际情况。
对于唐某,其欺诈行为是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根本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法院判令其赔偿冷某房屋差价损失 98 万元,体现了对冷某权益的一定保护,同时也是对唐某欺诈行为的惩戒。
对于冷某,虽然其在交易中存在一定的疏忽,但相较于唐某的故意欺诈行为,其过错程度相对较小。
这个案例提醒了在房屋买卖交易中,买方应谨慎核实房屋的产权情况,卖方应遵守法律和诚信原则,如实告知房屋的相关信息。同时也表明,违反法律和诚信原则的行为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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