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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行为无效!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陈先生与妻子刘女士因性格不合,自2013年起便开始分居生活,但因家庭责任及外界压力,一直未正式办理离婚手续。二人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位于朝阳区XX地段的房产,价值约500万元,登记在陈先生名下。

2019年,陈先生在未告知刘女士的情况下,与亲戚张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以远低于市场价的400万元将房产出售,并计划将所得款项用于个人投资。刘女士得知后,立即委托律师介入,通过法律途径阻止交易,并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家事代理权虽赋予夫妻处理日常事务的便利,但对于重大财产的处分,仍需双方共同同意。陈先生擅自出售夫妻共同房产,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其行为无效。张某作为亲戚,对陈刘二人的婚姻状况及房产性质应有基本了解,其以不合理低价购买房产,难逃非善意之嫌。法院据此判定交易无效,房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