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代理权的限制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张先生与妻子赵女士结婚二十余载,育有一双儿女。近年来,张先生因工作原因频繁出差,与同事王女士关系逐渐暧昧。2018年,赵女士偶然发现两人不当关系,双方发生激烈冲突后陷入冷战,但考虑到孩子与家庭稳定,始终未办理离婚。张先生与赵女士共同拥有一套位于海淀区XX小区的房产,价值约600万元,登记在张先生名下。
2021年初,赵女士得知张先生欲将该房产以明显低于市价的300万元价格转让给其好友李某,以偿还个人债务。赵女士立即采取行动,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申请对房产进行紧急财产保全。赵女士要求法院确认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并依法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家事代理权作为夫妻间日常事务处理的重要原则,其适用范围应严格界定于日常生活所需的财产管理行为。本案中,张先生未经赵女士同意,擅自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出售夫妻共同房产,显然超出了家事代理权的合理界限,构成无权处分。李某作为张先生的好友,对张赵二人婚姻状况及房产性质应有所了解,却仍参与此交易,难以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加之交易价格畸低且未完成过户,法院最终认定交易无效,房产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保障了赵女士的合法权益。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关于善意取得的规定,强调了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的三个必要条件:善意、合理价格及完成登记或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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