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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阿明在2016年购买一房,交付首付,房产证在阿明的名下,2017年阿明与翠儿结婚,在结婚前阿明与丈母娘(翠儿的母亲)约定,婚后将房子赠与给翠儿,并签下赠与书。婚后,阿明与翠儿共同还贷,期间,阿明与翠儿并没有更改房产权(房产证上还是写着阿明)。那么,感情破裂后,翠儿是否可以得到这一套房子呢?
刘颖新律师评析:
首先我们要理清楚几个问题,第一阿明有房产证;第二阿明有签赠与合同;第三共同还贷。一般在婚前所得的财产都属于个人财产,阿明在婚前就获得了这套房子并有房产证,理应说这套房子是属于阿明的个人财产,那签了赠与合同,翠儿能得到这套房子吗?问题就在于赠与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的规定处理。”回归故事,我们不难发现,阿明与翠儿并没有变更登记,因此阿明可以撤销赠与合同,那么翠儿是拿不到这套房子的!这里就告诉我们,赠与情况应该要及时变更登记,还有一重要的条件,要进行公证!公证之后的赠与合同才是有效的。
那么在协议离婚房产如何分割呢?主要是根据房产归属权来判定。另外,翠儿在婚姻期间与阿明进行了共同还贷情况,那么怎么算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如果协议不成,法院会将房子判给阿明,没有归还的贷款就成为了阿明的个人债务(与翠儿无关),婚姻期间共同支付的款项以及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根据《婚姻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由产权方(阿明)对另一方(翠儿)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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