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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约定房产归一方后可以反悔撤销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简介:

1、小赵和小张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套房子,也登记在双方名下。后来小赵出轨了,为了安抚小张,双方签了一份协议书,协议书约定该房子归小张一人所有,小张要求过户的时候,小赵应无条件配合。

2、签署协议后双方又生活了一段时间,但是小张要求小赵去过户的时候,小赵拒绝了。后来又由于种种原因,小张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离婚并分割财产。结果没多久,小张又撤诉了。

3、随后,小赵通过微信向小张发了一份《撤销赠与通知书》。大概意思是我曾经在什么时候与你签了一份协议,约定某套房子归你一个人,现在我正式通知你,我撤销该协议书,该份协议书不会产生任何法律效力。大白话就是我后悔了。

4、之后,双方又诉讼至法院,要求离婚且争夺房子的所有权。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中的小赵和小张的这种约定针对的是案涉房屋这一特定物,改变的是特定财产的权利归属状态,双方就此达成的合同属于一次性合同,故符合夫妻婚内财产赠与行为的特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也就是说,现在小赵和小张的这份协议没有经过公证,在房产没有过户前,小赵完全可以行使撤销权。因此,法院最后也支持了小赵,认为其已经撤销了此前的赠与行为,该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在离婚时进行分割。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