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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出资的房产,离婚时如何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陈强与刘梅于2011年组建家庭,婚后不久,陈强父亲出资80万元作为首付,为二人在W区W公馆购置了一套豪华住宅,房产证上登记了陈强与刘梅的名字,共同共有。几年后,他们的儿子陈小宝降生,为家庭带来了欢乐。然而,好景不长,因性格不合及生活琐事,两人关系逐渐恶化,并于2019年开始分居,陈小宝随刘梅生活。

2020年,陈强首次提出离婚申请,法院未予准许。2023年,他再次向法院递交诉状,请求判决离婚,并主张对W公馆房产进行平均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议】

 

 

W公馆房产虽由陈强父亲出资首付,但鉴于购房发生在陈强与刘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房产证上明确登记为二人共同所有,该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现双方均同意离婚,房产分割成为双方争议的焦点。

在分割时,法院将综合考虑双方对房产的贡献、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努力、子女抚养情况及是否存在过错等因素。鉴于刘梅在分居期间独自承担抚养儿子的重任,对家庭贡献显著,且若陈强存在过错行为(如证据所示),法院可能会判决房产归刘梅所有,并由其向陈强支付相应折价款,具体比例需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总之,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应兼顾公平与公正,确保各方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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