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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人一方出资购置,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的房屋,分手后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小明与小兰于201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相恋,双方很快坠入爱河并于同年7月开始同居生活,小明与小兰谈起买房的事情,小兰表示买房可以,但自己没有积蓄无法支付房款,而且按照习惯也应该是男方小明买房,不应该自己出资,即使小明不买房,小兰表示也会永远爱小明一生,共度白头。小明为此很感动,为了表示自己的爱意,小明向小兰表示自己出钱买房,将房产登记在小兰名下。小兰听了喜出望外,双方一起看中中了北京朝阳区一套价格600万元的房产,小明全额出资购买,最后该房产于2015年12月登记在小兰名下。但好景不长,2016年1月双方发生争吵,小明提出分手,要求小兰将屋返还并配合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小兰表示房屋是自己的,分手可以,房屋作为青春损失费不同意返还。小明可以得到房屋吗?

【刘颖新律师评析】

首先,该房产属于小兰的个人财产,小明无权要求小兰返还房屋产权。

依据我国《物权法》相关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以登记为准,登记在谁的名下首先推定就是谁的,而不论出资人是谁。本案中房屋虽然是小明出资,但产权登记在小兰俎名下,因此房屋属于小兰个人财产,小明无权要求返还。除非双方之间另有约定。

其次,小明可以要求小兰返还购房出资。

男女双方在同居期间为了将来结婚或为了向对方表达爱意,往往一时冲动给付对方较大数量的钱款。一般来讲,这种行为的初衷是建立在将来缔结婚姻、共同生活的基础上才进行的给付,这样的给付具有针对性和目的性。在双方无法继续婚约的情况下,也就是说给付的目的无法实现时,给付一方无权要求接受给付一方婚约的情况下,也就是说给付的目的无法实现时,给付一方无权要求接受给付一方继续帮助自己实现目的,同时作为接受给付一方继续占有给付的大额钱款款或贵重物品等就失去了事实上和法律上的依据。依据民法上不当得利的相关法律规定,受给付一方应当返还给付财产。本案中,小明虽然无权要求小兰返还房屋,但对于给付的大额房款可以要求小兰返还,小兰负有返还之义务,而不能以所谓的青春损失费为由拒不返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