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婚要求分割女方父母所赠房产,属于共同财产分割吗?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原告杨某和被告余某2004年通过网络相识,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先后生育两女。起初二人感情尚可,后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致夫妻感情不和,2018年分居至今。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与余某离婚,请求法院判决婚生女儿由自己抚养,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告称,被告性格强势且没有时间和精力照顾孩子,自己有能力给孩子良好的成长和教育环境。被告则表示,两个孩子一直由自己照顾,应判归她来抚养。此外,原告认为案涉房产系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平均分割。被告则认为案涉房产系父母全额出资购买赠予自己,应属其个人财产不应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析】
该房产购买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的规定。而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本案中,被告提供证据能够证明诉争房屋由其父亲出资购买,并登记在其名下单独所有,故认定案涉房产系被告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原告要求分割的诉请,不应支持。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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