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购房,写上双方名字,分手时如何处理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小明和小兰经过一段时间热恋,决定买房。小明父母出钱600万买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子。为了表达爱意,小明在办房产登记时,写上了两个人的名字。
买房之后,小兰发现小明不但赌博不说,同时有别的女朋友,两人过不下去了,决定分手。小兰说,房子有自己一半,要求分割;小明说,房子自己出的钱,一平米也不能给小兰。
两人争执不下,小兰于2015年2月起诉至法院,要求均等分割房屋。那么小兰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刘颖新律师评析】
《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既然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双方为法定公示之房屋产权人无疑。
依据我国《物权法》第99条之规定,对于按份共有形式的财产,除非共有人有特别约定,否则按份共有人随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本案中小明与小兰恋爱关系终止时,小兰有权要求分割共有房屋。
当然小兰有权要求分割财产。但处于公平原则,不应均等分割。
《婚姻法》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在该房屋购买过程中,因为写上了小兰的名字,可以视为赠与小兰。但是这里的赠与,是以要小兰、小明结婚为条件的,不能结婚情况下,不能对半分割,按照百分之十到三十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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