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父母出资首付购房,离婚如何分割?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小周和小陈在2016年通过他人介绍恋爱结婚。在结婚的前两天,小陈父母给小陈转账了80万用于结婚买房首付,小周父母给小周转账了20万用于首付。在结婚当天,俩人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厦门的房产,之后,该房产的按揭贷款均由小周支付。现小周要求分割该房产(房屋价款大约为3488547元)并要求小陈支付房贷款(207500元)。
【刘颖新律师评析】
小周和小陈确立恋爱关系后,双方为了婚后共同购置房产,双方的父母在婚前为两人购房分别出资,其中小陈父母出资80万元,小周父母出资20万元。该出资均发生在双方结婚登记前,按照法律规定,本案双方父母的出资均视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予,不算作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在分割该房产时应扣除双方父母的出资后再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同时,原、被告均认可双方因感情不合从2019年5月份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双方均有收入。按照法律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双方分居生活后,小周独自承担房贷,且房贷数额已超过其收入水平,而此时小陈的收入均由其个人自主处分。若认定小周个人支付房贷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显然有违公平原则,因此,自2019年5月份开始所缴纳的房贷应由小陈小周共同分担,即由小陈返还小周已缴纳的房贷其中的一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予,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