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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去世将房子留给继子女,妻子却被要求搬离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王某年近七旬,其丈夫黄某去世前订立遗嘱将自己单独所有的房屋留给前妻的两个子女。王某无依无靠,没有其他生活来源,此时,继子女们却拿着父亲的遗嘱,要求王某搬离。1995年,黄某的前妻去世。2005年,50多岁的王某来到黄某家做保姆,照顾时年已经63岁的黄某。两人在日常相处中产生了感情,于2014年登记结婚并一直居住在一起。2019年8月,黄某去世。黄某去世当日上午曾立下遗嘱,把与王某共同居住的房屋和大部分存款指定由自己与前妻的两个子女继承。王某认为,自己悉心照顾了丈夫十几年,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如今年近七旬,无处可去。虽然她与前夫也育有一子,但儿子在外地打工,并无房产也无法投靠。张家子女们则坚持认为房屋的所有权归他们,王某应该尽快搬离。

【刘颖新律师评析】

虽然王某并无房屋的所有权,但王某自从与黄某结婚之后作为配偶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夫妻一方死亡,另一方又无其他居所的情况下,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并不因夫妻一方去世而消灭。两子女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系继受取得,非原始取得,故对王某享有居住权益的现状应予以尊重,其对物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王某的合法权益。王某照顾黄某十几年,在无其他居所又无其他收入来源,且对案涉房屋享有合法居住权益的情况下,两子女在父亲去世后即要求王某搬离,也不符合民法典公序良俗原则。最终,法院判决,王某仍可在该房屋内居住。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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