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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共购房产争议:出资与产权登记的法律较量
案例描述:
小明与小兰在婚前决定共同购房,小明父母出资600万购买了一套三居室,并在房产证上写上了两人的名字。然而,因小明个人问题,两人最终分手。小兰要求分割房产,小明则认为房产完全由自己父母出资,小兰无权分割。
法律评议: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本案中,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因此双方均为法定公示的房屋产权人。尽管小兰未出资,但产权登记行为已视为对小兰的赠与,且该赠与以结婚为条件。然而,在无法结婚的情况下,赠与的对等性不再存在,因此不能简单地对半分割。根据《婚姻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以及上海高院的指导意见,未出资方在分割时,应适当考虑其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及生活需要,一般可分得10%到30%的份额。
适用法律:
· 《物权法》第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婚前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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