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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变后的财产分割:家庭房产的归属之争

案情概述
张先生与李女士因感情破裂离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购买了一套位于上海市的房产。离婚时,双方对房产的分割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张先生主张房产应归其所有,因为购房款主要由其支付;而李女士则认为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平均分割。案件最终诉至法院。

法律分析
本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本案中的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割时,法院会综合考虑双方贡献度、子女抚养权、生活需要等因素进行判决。

本案中,尽管张先生主张购房款主要由其支付,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款项完全来源于其个人财产。因此,法院在判决时更倾向于将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这一判决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公正,保障了离婚双方的合法权益。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