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房屋婚后获得产权,财产性质不改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小张与小高自由恋爱相识,于2012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短暂的甜蜜期之后,双方性格差异逐渐暴露,加之家中父母干预,最终导致两人感情破裂。婚前小高继承了父亲名下的一处拆迁房屋,并经法院司法确认,但房屋产权证一直未能办理,直到2017年才办理完毕,离婚诉讼时,小张认为该处房屋婚后才取得产权证应视为共同财产,要求平均分割。经法院调解,小张最终认可该处房屋系小高婚前财产,归小高个人所有。
【刘颖新律师说法】
虽然该房屋实际交付和办理产权登记发生在结婚后,但该房屋是小高婚前继承所得,并经法院司法确认,产权登记只是一种形式,财产的性质并未发生改变,仍应当作为小高的个人财产。
离婚时婚前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另一方配偶无权要求分割,除了本案中小高婚前继承所得房屋的情形外,还有一种情形是婚前购买了房子,婚后才取得房权证的,这种情况下,房屋作为个人财产的属性仍未发生改变,因房屋交付和办理产权登记是售房方的单方履行义务,一方婚前支付的购房款只是在婚后发生了形式上的变化,变成了房屋产权而已,仍应当视为个人财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9条规定,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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