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非儿戏,签署需谨慎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李女士与孙先生于2014年7月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约定:婚后共同房屋一处,归女方所有,女方自愿支付男方房屋补偿款10万元,于协议签订后一月内支付。离婚后,李女士未向孙先生支付10万元补偿款,孙先生也未协助李女士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变更登记,并且孙先生一直独自居住在涉案房屋中。直至2017年9月,李女士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判令该处房屋归其所有。孙先生接到法院的电话,非常吃惊,称双方虽然协议离婚,但当时对房屋的处理完全是遵从李女士的意见,因为孙先生本不愿意离婚,为了让李女士给予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孙先生便听从李女士的安排,到民政局签字离婚并对房屋按照李女士的意见进行了处理,孙先生想以此换取李女士回心转意,并想当然地以为待双方复婚后,对房屋的处理自然就作废了。签署离婚协议后,孙先生称双方还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来又发生矛盾才分开。
即墨法院审理后,认定离婚协议书合法有效,判决房屋归李女士所有,李女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孙先生房屋折款10万元。
【刘颖新律师说法】
本案中,孙先生与李女士签订的离婚协议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双方对房屋的处理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因此该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
婚姻不易,男女双方均应当珍惜,离婚的决定,应当是经过慎重考虑后作出的,不能儿戏。离婚协议书的签订更需谨慎,尤其对于财产的处理,本着对自己也对他人负责的态度,不能随便做决定,更不能轻易反悔。一句戏言或一个签字,一旦具有法律效力,便不可更改,不要将来追悔莫及。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根据上述规定,男女双方在民政局签署的离婚协议书,若无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为有效,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一方不履行协议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效力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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