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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分家或继承所得的房屋,应作为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王先生少年时,其母亲刘某嫁给继父张某,王先生跟随母亲刘某和继父张某共同生活,继父张某与王先生的母亲刘某结婚登记前有一处农村宅基地房屋。2003年王先生与李女士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本来生活幸福美满,但双方在婚姻生活中不能互谅互让,经常为家务琐事争吵,十余年后,婚姻走到了尽头。王先生的继父张某于2013年去世,2015年王先生从继父张某处继承房屋,王先生的母亲刘某声明放弃继承份额。2017年,王先生与李女士离婚时,李女士要求分割上述房屋。王先生认为该房屋与李女士无关,不同意分割。

    即墨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房屋应予以依法分割,判令该房屋王先生与李女士各拥有一半产权,以房屋中心线为界,房屋中心线以西归原告所有,房屋中心线以东归被告所有。

 

【刘颖新律师评议】

 

 

本案中,王先生取得继承的房屋发生在与李女士结婚后,依法该房屋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李女士要求分割该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将房屋平均分配给双方。

    司法实践中,经常会碰到这样的案例,很多人固执地认为继承、赠与或分家后取得的房屋因本是其父母的财产,因此与对方无关,即便是继承或赠与,也是其个人财产,而非共同财产。这是认识上的一个误区。根据婚姻法第17条的规定,婚内继承或赠与、或因分家所得的财产,应视为共同财产。同时,《婚姻法》第十八条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根据该条规定,若遗嘱或赠与合同明确房屋只归夫妻一方的,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因此,如果想要避免离婚时对赠与或继承的房屋有争议,可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予以明确说明。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王先生取得继承的房屋发生在与李女士结婚后,依法该房屋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李女士要求分割该房屋符合法律规定,故法院将房屋平均分配给双方。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