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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房产归属迷雾:法律如何界定共同财产?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概述:

刘某与董某于1997年在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度融洽。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因性格不合及家庭琐事逐渐产生矛盾。2005年底,刘某搬回娘家居住,与董某开始分居。2013年,刘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位于北京市的一套房产。该房产系董某于2003年购买,登记在董某名下,总价284809元,其中首付124809元由董某父母出资,剩余16万元通过银行贷款支付。董某主张该房产为其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应视为个人财产,不应分割。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婚姻期间购买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然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三)第七条也明确指出,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在本案中,董某提供了银行流水和母亲向其汇款的凭证,证明购房首付大部分由父母出资。法院据此认定,董某父母在购房过程中的出资部分(14万元)应视为对董某个人的赠与,该部分出资所占的房产比例(约50%)为董某个人财产。剩余部分(包括贷款部分及其增值)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最终,法院根据照顾妇女权益的原则,判决刘某分得部分房产价值(约30万元)。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共同财产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三)第七条(父母出资购房的特别规定)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