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破裂彩礼何去何从?法院细判返还比例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概述:
董某与朱某经人介绍相识并订婚,双方家庭按照当地习俗举办了订婚仪式,并支付了彩礼。然而,在筹备婚礼的过程中,双方因琐事产生矛盾,最终导致婚约解除。董某要求朱某返还彩礼,但朱某认为双方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且彩礼已用于共同生活开支,不应全部返还。双方协商无果,董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婚约财产纠纷中的彩礼返还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在本案中,虽然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需要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用途、以及是否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等因素来判定是否应当返还彩礼及返还的比例。最终,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判决朱某酌情返还部分彩礼。
适用法律: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彩礼返还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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