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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破裂引房产居住权之争:法律保障弱势方权益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案情概述:

徐某与宋某结婚多年,育有一儿一女,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两人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房产,并长期居住其中。然而,近年来双方因生活琐事频繁争吵,感情逐渐破裂。2021年,徐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包括该套房产。宋某同意离婚,但对房产分割提出异议,她表示自己离婚后无固定收入来源,且需要照顾年幼的孙子,请求法院保障其居住权。

刘颖新律师评析: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及居住权的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对居住权进行了明确规定,居住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权,以满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在本案中,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宋某的实际情况,即她离婚后无固定收入来源,且需要照顾孙子。法院认为,宋某属于家庭中的弱势一方,更需要住房保障。因此,在依法分割房产所有权的同时,法院还判决宋某享有该套房产的居住权。这一判决既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也充分考虑了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合理需求。

适用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至第三百七十一条(居住权相关规定)

·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