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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做彩礼,结婚不成要返还.您的位置:首页 > 专业领域 > 婚姻房产 > 婚姻房产案例

基本案情

 

 

李某、陈某于2017年通过婚恋网站相识,在经过一段时间的联系后,双方感情迅速升温,并约定于2020年结婚。但婚前,陈某告知李某要以一处价值不低于30万元的房产及现金30万元作为彩礼。为了尽快步入婚姻殿堂,2018年,李某将一套价值45万元的房产过户至陈某名下。2020年,随着婚期的临近,双方发现彼此在诸多方面并不契合,而且双方家庭之间也互相存在不满,二人遂决定不再结婚。于是,李某便要求陈某返还房产。但是陈某认为,上述财产均系李某赠与,即便二人不准备结婚也是归其所有,何况房产已经过户,无法返还。李某遂诉至法院,诉请陈某返还房产。

 

刘颖新律师评议

 

涉案房产确系李某赠与陈某,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应属有效。但是该赠与行为系李某以谈婚论嫁为目的,具有彩礼的性质。现双方已终止了恋爱关系,故已丧失了谈婚论嫁进而缔结婚姻关系的可能,而随着男女双方当事人婚约的解除,赠与彩礼的缘由归于消灭,受赠人在婚约解除后就丧失了继续占有彩礼的法律依据。根据民法的公平与诚信原则及民法典有关规定,应将财产“恢复原状”,即订立婚约前的状态,故陈某理应返还李某赠与的房屋,否则有违公平合理的民事法律行为准则。

彩礼是中国自古以来一直都有的传统习俗,虽然各地彩礼形式数额不一,但大多比较贵重。而这对于普通家庭而言负担颇重,甚至部分家庭会为此负担巨额债务。如果双方最终未缔结婚姻关系,便会引发是否返还彩礼的问题。一般认为,彩礼系具有较强身份利益的赠与行为,不单纯受民法典合同编调整。彩礼赠与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关系,若双方最终并未缔结婚姻关系,则赠与的目的无法达成,受赠人继续占有彩礼有失公平,亦会导致道德风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也因此作出相应规定: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已给付彩礼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刘颖新律师免费咨询电话13671295837.